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的建立及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公司各级组织有效履行其职责,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1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
所处行业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公司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围。上述单位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
2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
况及交易往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
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3(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
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4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
《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制度建设、业务
经营、财务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
议、培训;
5(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
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业务经营、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实地勘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查阅被审计对象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核查资金、财产,以及现场勘察相关实物;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关联方公司、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实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及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保护。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
6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
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7(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
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
8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
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9(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10(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
11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12(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审核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
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
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13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
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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