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
1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按月平均折算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但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2(二)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职务和考
核情况发放薪酬,薪酬结构与高级管理人员保持一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如有)等部分构成。其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绩效薪酬以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经营效益实现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通过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
况、通货膨胀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的确定应当以年度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薪酬以月度预发和递延支付相结合方式发放,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多退少补。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3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不
包含由公司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等原
因离职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职位变动的,则自职务变动生效之日起,根据新的任职情况,按新岗位领取薪酬,对应年度总薪酬分段核计并汇总。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4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已包含董事高管薪酬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后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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