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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元环保: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229号

致: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5月14日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宝洲污水处理厂数字集控中心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4月2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5:00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宝洲污水处理厂

数字集控中心召开,由董事长朱煜煊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2(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16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65972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9075%,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3249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75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3479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32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5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779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为3.598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221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5%;反对32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6%;弃权4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5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2046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33%;反对34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7%;弃权4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0109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2%;反对58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83%;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1933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49%;反对58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4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09%;弃权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219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7%;反对37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01%;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表决结果:通过5、《关于公司<202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2180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48%;反对32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27%;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004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226%;反对32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03%;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2%。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001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9%;反对54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5%;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183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67%;反对54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61%;弃权4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2%。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1731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63%;反对37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99%;弃权5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355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634%;反对3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41%;弃权5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25%。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60023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8%;反对54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80%;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1847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169%;反对5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0%;弃权4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31%。

表决结果:通过6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15290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93%;反对125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8%;弃权5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4729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6386%;反对125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79%;弃权5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35%。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张德仁黄婧雅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座 509单元,邮编:100033

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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