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欧陆通: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3 00:00 查看全文

欧陆通 --%

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86-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109号

致: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法律意见书

1.信达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6年5月13日下

午15: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3日下午15:00

2法律意见书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航城大道175号南航明珠花园1栋19号欧陆通。

4.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王合球先生主持会议。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8111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97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8455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1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3956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593%。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中小投资者”或“中小股东”)共9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5853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8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董

3法律意见书

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5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3%。

4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2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5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2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5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2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55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5法律意见书

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2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5.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373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8%;反对5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9%;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2699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31%;反对58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2%;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3955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

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1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52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6法律意见书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7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欧陆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曹平生王慧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