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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盛生物: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9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01 00:00 查看全文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9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协调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

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公司管理层应及时向独立董

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独立董事应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请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七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年审

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

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

1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座谈会,以便独立董事了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计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信息及违规交易。

第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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