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彭瑶律师、季俊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2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00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6年2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向公司股东发布《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1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行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1号3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9:15-15:00。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张卫元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448253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指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753600股后的股份总数201578957股,下同)的
46.87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646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598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932760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6.272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4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1206467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5985%。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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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在表决结束后,按《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指定了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452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47%;反对10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6%;弃
权337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915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8.6183%;反对10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5829%;弃权
3376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2.7988%。
此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369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60%;反对9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弃权
4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5%。
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60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9358%;反对9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1851%;弃权
4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3.8791%。
此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327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5%;反对103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弃
权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567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7.5877%;反对103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078%;弃权
4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3.8045%。
此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投资建设新疆合成生物学智造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983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9%;反对65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弃权
191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此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部分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07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6%;反对4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1%;弃权
2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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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184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2%;反对2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弃权
37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6%。
此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相关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武汉统盛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154988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645%;反对7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00%;弃权
55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5%。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5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马卓檀彭瑶季俊宏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