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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定于

2026年5月1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事宜系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6年4月 22日审议通过,并于 2026年 4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5人,代表公司股份13115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415%。

1.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数16人,代表股份125028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663%。

2.参加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人数59人,代表股份61295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6751%。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三)召集人的资格经验证,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由按相关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953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16%;反对5025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317%;弃权1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10%;反对5025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25%;弃权1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5%。

2.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953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16%;反对5025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8317%;弃权1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214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10%;反对5025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325%;弃权17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65%。

3.表决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9133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35%;反对244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751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034%;反对244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6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6168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4%;反对415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69%;弃权1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78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074%;反对415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12%;弃权12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4%。

5.表决未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26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100%;反对5082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63.1433%;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9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004%;反对5082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047%;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426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545%;反对482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89%;

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7962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968%;反对4828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82%;弃权1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4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7.表决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676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3%;反对3555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1%;弃权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387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74%;反对3555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26%;弃权12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1%。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3%,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已获得通过。

8.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6222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6%;反对40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02%;弃权1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88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801%;反对40679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26%;弃权1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2%。

本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鉴于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16%,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已获得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日出具,正本壹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张小龙林令佳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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