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
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也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不能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
1必须为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由商业银行发行并提供保本承诺、期限不超过十二
个月的投资产品。
第六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
信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诚信记录良好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七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
最大收益,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第八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实施、核算管理、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
不得质押,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投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第十条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3.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经理负责审批和具体实施。
4.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的规定。
5.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26.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制度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1.公司使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进用于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2.现金管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理财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
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自有闲置资金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经理负责审批和具体实施;
(三)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向董事会提交投资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五)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已生效的审批决议或内部审批意见。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具体运作投资理财的部门及责任
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审计部初审,财务负责人复审,按本
制度第十一条、十二条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
专业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及相关合同审批表提交财务负责人进行风险审核;
3(三)在委托理财业务延续期间,负责按月提取相关业务产生的利息收益,
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四)在委托理财业务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对方及时催收投资产品的本金和利息;
(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六)负责及时将投资产品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文件及时归档保存;
(七)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理财的
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只能
选取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在经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
托理财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理财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
4委员会报告。如发现合作方不遵守合同的约定或理财收益达不到既定水平,应提
请公司及时终止理财或到期不再续期。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
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核查为主,必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的投资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
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财政部
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董事会及以上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全部委托理财业务情况,均应当按照规定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5(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从事投资理财业务的,除按第二十八条
披露相关事项外,还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名称、发行主体、类型、额度、期限、收益分
配方式、投资范围、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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