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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晨股份: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73证券简称:海晨股份公告编号:2026-009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年2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年2月25日至2025年3月6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年3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5年3月13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1案。

(四)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230601779股剔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1470900股后的2291308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共计派发91652351.6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5年8月

26日实施完毕。

(二)调整方式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10.81-0.40=10.41元/股。

根据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

2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四、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于2026年4月22日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的原因、依据、方法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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