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37号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对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潘峰、徐本友、潘淇靖、纪滋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5〕39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存在资金管理、合同管理内部控制缺陷,未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一是2022年9月至2025年3月你公司通过职工个人银行卡代收付相关款项。二是你公司于
2022年、2023年签订不真实业务合同并发生资金收支往来(未确认收入、成本)。三是你公司个别委外研发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提前支付款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1.1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3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条、第
5.2条的规定。潘峰作为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徐本
友作为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潘淇靖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纪滋强作为你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1.4条、第4.2.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3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3.3.38条的规定。请你
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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