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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泰高新: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76证券简称:蒙泰高新公告编号:2026-023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权激励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1日,公司对首次拟授予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证券部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三)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

1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

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六)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七)2025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6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2023-2025年营业收入累计

不低于20.00亿元。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和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未满足上述考核目标,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

《激励计划》的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由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第三个归属期(含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33.17万股按作废处理。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作废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3.17万股。

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事项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剩余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归属期未满足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资格,根据《上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上述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3.17万股按作废处理。本次作废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3、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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