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六年六月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企业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本公司章程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控
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机构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审计
1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
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第八条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
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职责和要求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2(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它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年对进出口业务开展审计工作,成为海关 AEO 高级认证企业之后,按照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每年对公司是否持续符合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实施内部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守法规范、财务状况、贸易安全等进行逐条审查,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及时向相关事务负责人报告,由相关事务负责人主动及时向海关汇报,对海关要求的改正或须规范改进等事项,应当由负责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进出口活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4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5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
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董事会的决议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布置的任务,制定审计工作计
划和审计项目计划,并安排审计工作。
(二)审计实施前应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有关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法,参加审计的小组成员以及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审计计划和目的,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进行检查、取证、分析、评价,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四)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与审计有关的事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
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审计报告的内容及时反馈给被审单位或部门,听取意见、确认审计结论。
第二十六条被审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报告对审计结果的执行反馈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6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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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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