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
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恒”或“会计师”)
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恒审字(2026)第0444号)以及《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5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112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阅中天恒为公司2025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认可中天恒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5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2025年度报表的影响已消除,同意《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