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释义:
1、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及控股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也应比照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2、本制度所称单项,是指单笔担保资产金额或者为某一公司累计担保金额。
3、本制度所指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经其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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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
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须经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控股子公司股东会。
第十二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不存在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7、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章程、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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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五)被担保企业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被担保企业的其他股东
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被担保企业为上述范围以外企业的,应提供反担保(不含互保企业)。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七)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
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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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批准: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5、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7、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8、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其相应
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人不得越权签定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十九条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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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控股子公司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公司委派的董事或股东代表,在下属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上对其有关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前,应向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征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担保合同约定事项应明确。
第二十二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对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
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担保期间,因被担保人和债权人的主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责任和期限时,有关责任人应按重新签定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批,同时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应就变更内容进行审查。经批准后重新订立担保合同的,原合同作废。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章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
和其他负债,以及合并、分立、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等情况,积极防范风险。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定期汇报有关借款的获得、使用、准备归还的借款金额以及实际归还借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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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对被担保人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况进行
适时监控,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被指派的专人应对公司所有担保的情况进行详细统计并及时更新。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积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当被担保人出现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迹象时,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必须大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当对拟收购方或投
资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有关决策部门作出收购和投资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二条保证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约定转让债务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为二人以上,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其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向债权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章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担保情况的信
6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八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风险。董
事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负有个人责任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
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担保或怠
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处分。责任人违反刑法规定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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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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