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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

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恒”或“会计师”)

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恒审字(2026)第0444号)以及《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5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中天恒专审字〔2026〕第1123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现公司董事会对上年度导致非标准审计意见事项消除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上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根据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以下事项:

(一)资金占用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

如审计报告中“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段所述,维康药业公司实际控制人过去占用维康药业公司资金,导致前期财务报表多计长期资产、少计其他应收款。

2023年度、2024年度,维康药业公司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前期差错更正。实际

控制人分别于2023年12月、2024年3月、2024年10月和2024年11月归还占

用资金本金及利息。由于维康药业公司未能提供完整资料,我们无法就资金占用金额及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维康药业公司2024年1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01120240040),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维康药业公司立案调查。截至审计报告日立案调查尚未有最终结论。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判断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对维康药业公司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情况说明2025年7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6号)。该决定书显示公司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忠良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截至2024年底,案涉被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因此,上述保留意见事项对公司2025年度报表的影响已消除。

三、董事会意见

经审阅中天恒为公司2025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董事会认可中天恒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5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2025年度报表的影响已消除。

四、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审阅中天恒为公司2025年度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认可中天恒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事项在2025年度消除情况的专项说明》,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2025年度报表的影响已消除,同意《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特此说明。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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