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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康药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1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二)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

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至董事会审定可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2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的;

(五)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浙江维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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