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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叶股份: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ZHEJIANGYANGMING LAW FIRM)浙江余姚市南雷南路298号合力大厦北楼16楼315400

电话:057462724297传真:057462719499

http://www. yangminglf.com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叶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10: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锦凤路58号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25年11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持股数共计

1053101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248754股的52.85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166名,代表股份共计

2260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9248754股的1.1345%。通过网络投

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8.《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的议案》

根据表决结果,议案1、2、3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5年11月14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大叶园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徐敏

签署:

承办律师:邹杨敏

签署:

承办律师:蹇莉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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