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迦南智能”或“公司”)2025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下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10月23日召开的迦南智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10月25日,迦南智能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5日(星期二)14:30在浙江省慈溪
市开源路31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章恩友先生主持。
迦南智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2(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迦南智能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并已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现场会议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7241600股,占迦南智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570%。
(2)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
投票的股东共计8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6767股,占迦南智能有效表决
3权股份总数的0.2546%。
前述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7738367股,占迦南智能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116%。
2、迦南智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迦南智能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07581867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7%;反对股份141400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股份151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40267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963%;反对股份141400股,反对股份占出席4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40%;弃权股份15100股,
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97%。
本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07579867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9%;反对股份141400股,反对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2%;弃权股份17100股,弃权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38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937%;反对股份1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640%;弃权股份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23%。
本议案经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章恩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259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5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8014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62%。
2、选举蒋卫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243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9.540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13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2%。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黄春龙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24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8%。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1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6%。
2、选举郝为民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273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6%。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201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47%。
3、选举庞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7243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0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91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5%。
上述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3、议案4适用累积投票制,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经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6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赵惠
经办律师:
汝婷婷杨一鸣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