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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0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9月22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年 9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前述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均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9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常州市钟楼

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48-1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文庆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0月9日上午9:15至2025年10月9日下午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007097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791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均为截至2025年9月25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7976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5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5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87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040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128%。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及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02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04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05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07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11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12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80062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反对77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96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3%;反对7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4%;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143%。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18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

1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19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20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1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4、《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1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7、《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1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8、《关于制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9、《关于制定<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067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7%;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100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1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9%;反对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8%;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3%。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邬远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邓康达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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