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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事、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限售期出售股

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1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

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管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2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应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

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管的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公司董事、高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管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管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管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管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

3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三个交易日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在收到书面买卖计划后二个交易日形成同意或反对的书面回复意见。董事、高管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意见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将上述书面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并通过多种方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高管应在买卖公司股份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法务部提交书面的买卖股份信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前后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数量、方向、平均价格、买卖时间等)。公司证券法务部应当在收到上述书面材料后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专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买卖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对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核准。

第十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

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4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

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管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在股份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管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出现本制度第十一条的情况时,公司董事会应

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5(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管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董事、高管及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董事、高管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短线交易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收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及高管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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