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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德鑫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81证券简称:盛德鑫泰公告编号:2026-037

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Shengtak New Materials Co.Ltd.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二〇二六年六月目录

目录....................................................1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3

第二节概览.................................................4

第三节绪言.................................................5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6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6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6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8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8

第五节发行与承销.............................................11

一、本次发行情况.............................................11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12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12

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13

第六节发行条款..............................................15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15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16

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28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28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28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28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28

第八节偿债措施..............................................29

一、偿债能力指标.............................................29

二、偿债能力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29

三、现金流量及银行授信情况分析......................................30

第九节财务会计资料............................................32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32

1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32

三、财务信息查阅.............................................34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34

第十节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35

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36

第十二节董事会上市承诺..........................................37

第十三节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性条件..................................38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8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38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40

第十四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52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52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52

2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德鑫泰”、“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2026年5月28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3第二节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盛德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27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0509.68万元(4050968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0509.68万元(4050968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6年6月12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即自2026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

3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即自2026年12月7日至2032年5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

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了信用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评级机构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4第三节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952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4050968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0509.68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2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0509.68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40509.6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6年6月1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盛德转债”,债券代码“123270”。

本公司已于 2026 年 5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5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gtak New Materials Co. Ltd成立日期2001年10月15日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8日法定代表人周文庆注册资本1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04732247754G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周家湾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48-1号邮编213144

电话0519-88065009

电子邮箱 webmaster@shengdechina.com

公司网址 http://www.shengdechina.com/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盛德鑫泰股票代码300881

无缝钢管、不锈钢管、镍基合金制造及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营业范围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股本结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股本总数为110000000股,股本结构如下:

单位:股股份类别数量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5259375047.81%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5259375047.81%

其中:境内法人持股--

6股份类别数量比例

境内自然人持股5259375047.81%

4、外资持股--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740625052.19%

1、人民币普通股5740625052.1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合计110000000100.00%

(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总数持股比例限售股数

1周文庆4785000043.50%35887500

2宗焕琴2227500020.25%16706250

3联泓合伙78419007.13%-

4鑫泰合伙17953001.63%-

5南通博电子4200000.38%-

6马宏3814400.3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

7泰中证钢铁交易型开放式指3702900.34%-

数证券投资基金

8黎锦明3090220.28%-

9 J. P. Morgan Securities PLC-自 295555 0.27% -

有资金

10高盛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594200.24%-

合计8179792774.37%52593750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回购专户“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687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3%。

上述前十大公司股东中,周文庆与宗焕琴系夫妻关系。

7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周文庆直接持有发行人4785.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43.50%,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周文庆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421196005XXXX14,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

2、实际控制人

周文庆直接持有发行人43.50%股权,周文庆的配偶宗焕琴直接持有发行人

20.25%股权,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63.75%股权;宗焕琴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人的联泓合伙直接持有发行人7.13%股权,周文庆、宗焕琴的儿子周阳益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鑫泰合伙直接持有发行人1.63%股权;周文庆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宗焕琴担任发行人的董事,周阳益担任发行人的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因此,周文庆、宗焕琴、周阳益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周文庆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421196005XXXX14,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

宗焕琴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421196309XXXX25,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

周阳益拥有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20483199009XXXX19,住所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情况。

四、发行人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作为国内能源设备类无缝钢管领先制造企业之一,自成立以来主要从事

8各类工业用能源设备类无缝钢管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的无缝钢管产品可按

材质分为合金钢钢管、不锈钢钢管和碳钢钢管,主要应用于电站锅炉设备制造、石油炼化等行业,客户包括上海锅炉厂、哈尔滨锅炉厂、东方锅炉等国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企业以及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石油炼化企业等,在电站锅炉用小口径无缝钢管领域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德钢格板主要生产和销售压焊钢格板及球接栏杆等产品,产品主要应用于电站锅炉设备制造、石油炼化等行业,主要客户与公司无缝钢管产品的主要客户基本相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锐美主要从事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包括新能源汽车电机机壳、电机轴及其他轻量化汽车零部件等。江苏锐美在汽车领域主要客户有比亚迪、吉利汽车、小鹏汽车、东风汽车、理想汽车等

汽车制造企业和汇川技术、中车时代、富奥股份等大型电驱动及汽配企业。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各类工业用能源设备类无缝钢管、钢格板、新能源汽车电

机机壳、电机轴及其他轻量化汽车零部件等,主要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大类主要类别产品用途产品图示

15CrMoG、优化内螺纹锅 12Cr1MoVG 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用、

炉用管 T12 换热器管道等等

15CrMoG T2 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 、高压锅炉合金 T11 锅炉用过热器、再热、T12、T22、

无缝钢管 T91 T92 器、省煤器、集箱等部、 等件等

Super304H、

高压锅炉不锈 TP310HCbN 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用、

TP347H 再热器、过热器核心部钢无缝钢管 、

TP347HFG 件等等

9产品大类主要类别产品用途产品图示

电站锅炉、造船、石化,热浸锌钢格板、

钢格板化工、水电设备及工业热浸锌踏步板厂房等设备平台等低压铸造一体机

电机机壳壳、挤压铸造机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壳等电机轴电机转轴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底盘轻量化零

其他轻量化汽件、电机及减速新能源汽车底盘、电

车零部件器周边配件、非机、减速器等标设备精密零件

10第五节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0509.68万元(4050968张)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3619913张,即

361991300.00元,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89.36%。

(二)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0509.68万元。

(五)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盛德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

5月 29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

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六)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盛德转债总计3619913张,即361991300.00元,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89.36%;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盛德转债总计为

424315张,即424315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47%;东方证券包销6740张,共计674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7%。

(七)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量比例(%)

1周文庆1773225.0043.77

2宗焕琴825467.0020.383常州联泓企业管理中心(有限290605.007.17合伙)4常州鑫泰企业管理中心(有限66530.001.64合伙)

5陆丽红24091.000.5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

6金计划-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16780.000.41

11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占总发行量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15483.000.38

资基金

8徐晖14823.000.37

9余鹏14223.000.35

10黎锦明13271.000.33

合计3054498.0075.39

(八)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金额(不含税)

1保荐费及承销费405.10

2律师费用113.21

3审计及验资费用56.60

4资信评级费用23.58

5信息披露费39.62

6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2.35

合计640.46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0509.68万元。原股东优先配售的盛德转债总计3619913张,即361991300.00元,占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量的89.36%;

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盛德转债总计为424315张,即424315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47%;东方证券包销6740张,共计674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0.17%。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后的余额已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6年6月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资,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公W[2026]B053号)。

12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公司/发行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庆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邹区村周家湾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工业大道工业路48-1号董事会秘书周阳益证券事务代表沈洁

联系电话86-519-88065009

传真86-519-83632723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周磊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号码021-63326010

保荐代表人周游、李鹏项目协办人张显维

项目组成员游言栋、安麒溢、王子俏、陈飞宇、霍志诚、马腾原

(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沈国权

住所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经办律师宋正奇、邬远、邓康达

(四)审计及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张彩斌

13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嘉业财富中心5-1001室

联系电话0510-68567789

传真86(519)86605893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亚明、黄维仲

(五)资信评级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剑文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深湾二路82号神州数码国际创新中心东塔42楼

联系电话0755-82872897

传真0755-82872090

经办分析师袁媛、陈欣蔚

(六)股票登记机构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七)申请上市的交易所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0755-82083295

14第六节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情况:

2025年9月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年12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议案,将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44000.00万元(含本数)调整为不超过40509.68万元(含本数)。

2025年10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发

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于2026年3月20日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6年4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52号)。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40509.68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4050968张。

5、上市规模:40509.68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100元/张。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509.68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39869.22万元。

15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0509.68万元,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44055.3240509.68

合计44055.3240509.68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可转债发行的基本条款

(一)发行的证券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0509.68万元,发行数量为4050968张。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6年6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票面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

第六年2.50%。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

16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本次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 6月 5日(T+4日))

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12月7日至2032年5月3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

17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

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6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或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18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条件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将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在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19(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

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20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次可转债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

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1(十二)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三)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

22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发生减资(因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本次可转债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而进行股份回购导致的减资除

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5)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6)拟修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

(7)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1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或约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23(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3)债券受托管理人;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四)评级事项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十五)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事项

公司聘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募集说明书》

《受托管理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视作同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视作同意《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相关约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六)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本次可转债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2)未能偿付本次可转债的到期利息;

(3)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可转债受托管

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本次可转债本金总额25%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24(4)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本次可转债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可转债受托管理人预计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

(2)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及时报告全体可转债持有人,按照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4)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

如果《受托管理协议》下的违约事件发生且一直持续五个连续工作日仍未解除,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可转债本金总额50%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可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可转债的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以下救济措施,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可转债本金总额50%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可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

额的总和:*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和顾问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

所有迟付的利息及罚息;*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迟延支付的可转债本金计算的复利;

(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

(3)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如果发生《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违约事件且一直持续,可转债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指示,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根据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决定,对发行人提起诉讼/仲裁)回收可转债本金和利息,或强制发行人履行本协议或各期可转

25债项下的义务。

3、争议解决机制

《受托管理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受托管理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未能通过协商解决有关争议,则协议任一方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请仲裁,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受托管理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

(十八)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 5月 29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

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29日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

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26(十九)募集资金规模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1、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0509.68万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9869.22万元。

2、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40509.6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44055.3240509.68

合计44055.3240509.68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27第七节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设置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无发行债券的情况。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28第八节偿债措施

公司聘请中证鹏元为本次发行可转债进行信用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为稳定。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一、偿债能力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2025年度/2025年12月2024年度/2024年2023年度/2023年

项目

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1.281.161.27

速动比率(倍)0.940.850.9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4.37%56.19%60.11%

资产负债率(合并)61.99%62.74%62.38%

息税前利润(万元)32166.1428175.9914698.01

利息保障倍数(倍)12.7312.2816.32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有所波动。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增长较快主要原因系(1)报告期内,公司传统业务无缝钢管、钢格板业务增长较快;(2)公司于2023年9月收购江苏锐美,主营业务中新增了汽车零部件业务。

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系江苏锐美的流动比率较低,导致公司整体流动比率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末资产负债率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方式补充日常经营资金,与公司业务发展趋势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息税前利润保持在较高水平,表明公司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

公司利息保障倍数维持在较高水平,显示出公司较强的偿债能力。

综合来看,公司财务安全性较高,偿债能力良好。

二、偿债能力指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主要偿债能力指标对比如下:

292025年2024年2023年

财务指标公司名称12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久立特材1.821.451.67

武进不锈2.712.553.07

流动比率常宝股份2.152.392.26

(倍)金洲管道4.145.354.00

平均值2.712.932.75

发行人1.281.161.27

久立特材0.940.811.16

武进不锈1.921.581.90

速动比率常宝股份1.701.891.72

(倍)金洲管道3.223.672.52

平均值1.951.991.82

发行人0.940.850.97

久立特材36.28%42.70%42.75%

武进不锈34.65%35.71%34.27%

资产负债率常宝股份32.28%29.44%30.81%(合并)金洲管道23.31%17.75%22.68%

平均值31.63%31.40%32.63%

发行人61.99%62.74%62.38%

注:数据来源于各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公司经营规模增长较快且公司在2023年9月,收购了江苏锐美(汽车零部件行业),在经营规模增长和增加汽车零部件业务的双重影响下,公司的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且资产负债率较高。

三、现金流量及银行授信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955.41万元、-20540.88万元、-5969.84万元。

公司营业收入持续增长,公司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结算模式通常为票据结算,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流入作为筹资活动现金流

30入。如持有票据到期而不贴现,则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69.84-20540.88955.41

票据贴现净流入41126.1949648.1619166.36

合计35156.3529107.2820121.77

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原因主要系票据贴现金额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如持有票据到期而不贴现,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将是20121.77万元、29107.28万元、35156.35万元。综上,公司实际现金流状况良好。

公司资信状况优良,信誉度较高,与各主要银行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逾期、展期贷款及债务违约的情况。公司融资渠道畅通,银行授信额度相对充足,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应对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暂时有所提升,但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带有股票期权的特性,在一定条件下,债券持有人可以在未来转换为公司的股票;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相对较低,每年的债券偿还利息金额较小,因此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从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看,公司未来有足够经营收入和资金来源来保证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的偿付。

31第九节财务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苏公W[2024]A543号”“苏公W[2025]A350号”“苏公W[2026]A60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12.312024.12.312023.12.31

资产总计340118.52310596.21283285.25

负债合计210828.48194853.31176716.19

股东权益合计129290.05115742.90106569.0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119258.10105290.4692382.79计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营业收入314942.45266282.92198089.81

营业利润30341.7125992.0713853.56

利润总额29639.2925881.0613797.17

净利润24762.1423218.2312639.2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24803.9422580.1012050.40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扣除非16896.9922094.8511878.95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969.84-20540.88955.4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305.14-10038.57-35974.71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777.7635758.7942452.38

32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458.115197.867432.91

(四)主要财务指标

2025年度/2025年122024年度/2024年2023年度/2023年

项目月31日12月31日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1.281.161.27

速动比率(倍)0.940.850.9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4.37%56.19%60.11%

资产负债率(合并)61.99%62.74%62.38%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5.534.624.76

存货周转率(次)4.554.284.53

息税前利润(万元)32166.1428175.9914698.01

利息保障倍数(倍)12.7312.2816.32

每股净资产(元/股)10.849.578.4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5969.84-20540.88955.41额(万元)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54-1.870.09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220.470.68

注:上述指标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各指标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净额)÷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

(5)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

(6)息税前利润=净利润+利息支出+所得税费用

(7)利息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费用;

(8)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合计÷期末总股本;

(9)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现金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总股本;

(10)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总股本。

(五)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

损益(2023年修订)》的要求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如下:

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扣除非经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252.061.10

常性损益前稀释每股收益(元/股)2.252.061.10

33项目2025年度2024年度2023年度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52%21.78%13.7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1.542.021.08扣除非经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542.021.08常性损益后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34%21.31%13.52%

三、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本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本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53.68元/股计算(不考虑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40509.68万元,总股本增加约754.65万股。

34第十节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35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本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6第十二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37第十三节本次可转债符合上市的实质性条件

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上市条件,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公司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中已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

(三)公司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将按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12050.40万元、22580.10万元和24803.9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878.95万元、22094.85万元和16896.99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509.68万元(含本数),

38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工业用能源设备类无缝钢管的生产、研发和销售,产品主要应用于电站锅炉设备制造、石油炼化等行业,客户包括上海锅炉厂、哈尔滨锅炉厂、东方锅炉等国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企业以及中石化等大型石油炼化企业。

公司全资子公司盛德钢格板主要生产和销售压焊钢格板及球接栏杆等产品,产品主要应用于电站锅炉设备制造、石油炼化等行业,主要客户与公司无缝钢管产品的主要客户基本相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锐美主要生产电机轴体、电机壳及其他轻量化汽车零部件,产品主要应用于比亚迪、吉利汽车、小鹏汽车、东风汽车、理想汽车等汽车制造企业和汇川技术、中车时代、富奥股份等大型电驱动及汽配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公司在行业内积累了深厚的技术沉淀,拥有丰富的优质客户资源,享有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及行业影响力。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环境总体平稳,不存在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9(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组织结构。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12050.40万元、22580.10万元和24803.9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1878.95万元、22094.85万元和16896.99万元。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509.68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可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债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负

40债率分别为62.38%、62.74%和61.99%,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955.41万元、-20540.88万元和-5969.84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的原因主要系票据贴现金额不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而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如持有票据到期而不贴现,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将均为正。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实际业务情况,不存在异常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意见第18号》关于第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

4、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具有

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41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推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与适用。

8、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42(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情形;

(2)不存在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9、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下列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10、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509.68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项目。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3(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1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先进高镍无缝管制造建设项目”,属于对现有业务的扩产、升级和基于现有业务在其他应用领域的拓展,不存在补流还贷的情形。公司本次发行属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不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及“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44(2)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6年6月1日(T日)至2032年5月3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3)票面利率

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

第六年2.50%。

(4)信用评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限内,中证鹏元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6)初始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6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45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P?/(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P?+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P?+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P?-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P?-D+A×k)/(1+n+k)

其中:P?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

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8)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46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9)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0)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将按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47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1)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转增股本、派息(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48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当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

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6年 6月 5日(T+4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6年12月7日至2032年5月31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6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49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可转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本次发行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53.68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4、本次发行预案已披露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此外,公司已明确

在发行可转债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同时调整转股价格。本次发行预案已披露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规定了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对转股价格进行向下修正。相关内容将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预案已披露了赎回条款,规定了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

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已披露了回售条款,规定了可转债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可转债回售给公司。此外,发行预案中已明确约定,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相关内容将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06、公司将聘请保荐机构为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7、公司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

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并约定了债券持有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表决通过的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8、公司将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可转债的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51第十四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周磊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传真号码021-63326010

保荐代表人周游、李鹏项目协办人张显维

项目组成员游言栋、安麒溢、王子俏、陈飞宇、霍志诚、马腾原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东方证券认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的可转债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同意推荐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52(本页无正文,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53(本页无正文,为《盛德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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