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后,因承担担保责
1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
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委
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八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
2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按照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长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
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可立即申请3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部分,
可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或者“以股抵债”等方式偿还
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五条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按照要求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报备及公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
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公司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通过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
4处分及经济处罚。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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