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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胜智能: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委托理财;

(五)委托贷款。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活动。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

外投资的,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法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基础上,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应向董事会备案。

总经理在本项确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投资审批权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七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工作,根据

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经批准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金融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投

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对外投资决策及管理

第十条公司拟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职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及法律顾问,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

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完整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概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技术方案、投

资估算及资金计划、财务评价、投资风险评价等内容。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公司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投资建议;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后形成

项目投资的书面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十一条公司拟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应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金融资

产投资建议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金额、投资品种、投资收益预测及投资风险评价等内容,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做出评价。

第十三条公司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委托理财及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规模,严格控制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使用进展及安全状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五条公司批准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

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董事长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合同的签订,应征询法律顾问或其他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核对投资账目,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可根据需求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或其他管理人员。公司对派驻被投资企业的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息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接触相关资料。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条公司批准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

(一)依照被投资企业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或被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投资目标已实现;

(二)该投资项目(或被投资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或被投资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约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形发生时。

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无市场前景;(三)因公司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运营资金;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转让价格可以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或委托

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后确定,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应当

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投资效益,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形,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

严格控制投资行为产生的各种风险,如上述人员因明显过失造成公司对外投资重大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人员若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审批或擅自审批投资项目,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及其他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活动的相关责任人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可视情节轻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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