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利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
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确认业务包含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咨询业务是指为了增加组织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而提供的咨询及其相关的客户服务活动。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规范,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1第六条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支持审计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自觉接受审计。审计部及审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设专职审计人员,由专业
审计人员、法律人员以及技术管理人员构成。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1.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与公司经
营决策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2.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
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四)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交流与沟通。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
2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审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3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通过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
4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报送资料权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生产经营的有关资料、文件。
(二)决策建议权
有权参加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有权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一般建议权有权就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即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就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提出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浪费损失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建议予以表扬和奖励。
(四)检查权
有权检查公司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有权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六)采取临时性强制手段权
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有权在特定情况下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性强制手段,即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浪费损失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会决议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证据和资料,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5(七)处罚建议权
对违法违纪违规和造成浪费损失的单位和人员,可以视情节轻重,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罚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勤勉;
(四)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六)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应当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处置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应当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应当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公司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公
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公司审计,提供审计人员所需资料和数据,若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打击、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实际需要,审计部按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实施以下各项专项的审计:
6(一)年度经营及财务情况审计;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三)管理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四)重要财务经营活动和重点项目审计;
(五)各级经营负责人任期和离任经营责任审计;
(六)关联交易审计;
(七)重大问题及非常事件审计;
(八)公司内部经营违法行为、舞弊事件审计;
(九)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一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对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
价、奖惩的内部激励约束制度,以充分调动内部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二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和规范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主要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中心工作以及经营管理薄弱环节、问题较多的单位
或部门等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按照审计计划及权力机构的授权,编制审计项目工作方案,确定审计时间;
(三)在审计前3—7天,向被审计单位或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
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工作。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通知书。涉及公司内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通知书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四)组织实施审计。流程: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查记录(做到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7客观公正)——分析审计证据,作出审计结论;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口头或书面改进建议,并根据情况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提交审计情况通报;
(五)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后,草拟意见书(或管理建议书)或决定书,连同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
(六)向被审计单位发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或批转审计报告;
(七)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监督与关注。
第二十四条公司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审计业务
档案管理及公司文书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各部门、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所有部门、员工。
第二十六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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