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
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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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三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
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
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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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将依法披露的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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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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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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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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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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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第三十八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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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二条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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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四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期末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十五条其他重大事件,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购股份、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及股权激励等,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公司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
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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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四十九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公告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签发;
(三)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
(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四)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提
供信息披露资料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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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机构代为编制或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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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或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联系人,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或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书面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上述公司或部门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条上述公司或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一条上述公司或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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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保密措施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责任。
第六十三条公司确定保密责任人制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
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
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
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必须是已经披露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
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条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实行严格审查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涉及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内容在向外界传达、发布、沟通前须经得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同意,防止提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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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七十一条公司应对公司及子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
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
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者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立即公告,同时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九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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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九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财务总监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八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一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八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细则按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并经过培训,公司任何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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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十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第八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
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八十七条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投资者提问,拟订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对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如董事会秘书认为
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内容,可视情况上报董事长审批;
(三)拟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外发布信
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发布信息或回复内容涉及公司各分子公司、各部门的,相关子公司、部门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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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十八条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八十九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九十一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三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等
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九十四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十五条上述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九十六条由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依据《公司法》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等向其提出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18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处罚。
第九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未公开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
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送有权机关进行处罚。
第一百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外部知情人士,未经公司许可,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百〇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一百〇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〇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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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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