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2证券简称:万胜智能公告编号:2025-026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永昌路 109 号 A 幢六楼一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邬永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00113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20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1997484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793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65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65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365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表决情况:同意20006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27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23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1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60%;反对27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7%;弃权23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06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27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23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1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60%;反对27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7%;弃权23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062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6%;反对27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弃权23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14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860%;反对27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37%;弃权233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0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049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反对28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弃权36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0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14%;反对28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80%;弃权36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024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反对5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37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757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806%;反对52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618%;弃权37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7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049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7%;反对28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弃权36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300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814%;反对28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80%;弃权36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015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9%;反对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弃权60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67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283%;反对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18%;弃权60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89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015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6%;反对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弃权6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6%。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66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41%;反对375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18%;弃权61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4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00025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7%;反对52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
弃权36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766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122%;反对521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671%;弃权36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0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见证律师:吕兴伟、吴潘宇律师
2.结论性意见:
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6浙江万胜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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