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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利得: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龙利得 --%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

情管理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

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理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的工作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成员由证券事务中心指定人员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机构,统一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信息发布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舆情处理过程中向安徽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事务中心,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公司可协同外部公关顾问开展上述工作。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等各类型境内外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

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事务中心,并协助证券事务中心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其他各职能部门与业务条线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证券事务中心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始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的企业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事务中心;

(二)证券事务中心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组织舆情工作组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安徽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五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

召集舆情管理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工作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经核实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

当及时联系处置,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

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通过官方回应,及时消除不实舆情对投资者的负面影响,避免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

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总结复盘舆论事件处理工作,对舆情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措施效果和恢复重建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必要时应制定整改计划,从而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的,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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