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3证券简称:龙利得公告编号:2025-035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
《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11日(星期四)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1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2199号,奉其奉印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龙平先生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81人,参加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为665293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281%。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79人,代表股份为4095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83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为6335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09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77名,代表股份为31778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85%。
4.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638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2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3%;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5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93%;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20%;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8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6639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6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5%;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
同意6639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6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5%;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该议案获得通过。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9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6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5%;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4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
同意663947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7%;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9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60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135%;反对11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44%;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5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33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18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15%;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9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216%;反对18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82%;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2.06修订《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表决情况:
同意663283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9%;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4%;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944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22%;反对17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038%;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3%。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7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47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69%;反对1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3%;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1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634%;反对1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40%;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6%。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08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
同意663376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19%;反对16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03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192%;反对1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8%;弃权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8%。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威、俞紫伊
3.结论性意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