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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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62号
致: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4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5年5月14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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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8名,持有公司股份
105718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42.472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0名,代表公司股份1195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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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9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1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7%;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2.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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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9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1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7%;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3.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92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11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7%;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898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4%;反对80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弃
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092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80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5.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92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77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11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5%;反对77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848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2%;反对8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0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0%;反对82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6%;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4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4%;反对12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
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265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1%;反对12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6%;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914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7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10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3%;反对7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1%;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9.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9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6%;反对79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73095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2%;反对79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2%;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四、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忠杨阳
_____________封帆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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