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4证券简称:狄耐克公告编号:2026-030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二路8号七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缪国栋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1084718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43.57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943838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4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9人,代表股份9033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9033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9人,代表股份9033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91%。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327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9%;反对13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
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9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13%;反对13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4%;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326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3%;反对14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1%;
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8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46%;反对140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00%;弃权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326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1%;反对14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6%;
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8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24%;反对142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9%;弃权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329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2%;反对8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4%;
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915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89%;反对8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79%;弃权5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1%。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291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35%;反对17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9%;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52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05%;反对17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5%;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32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41%;反对13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5%;
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6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81%;反对139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4%;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6%。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327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69%;反对8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
弃权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9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13%;反对81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13%;弃权6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74%。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319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00%;反对9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3%;
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81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94%;反对9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8%;弃权6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8%。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8305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7%;反对15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6%;
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867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88%;反对15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4%;弃权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和陈珍琴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