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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耐克: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狄耐克 --%

证券代码:300884证券简称:狄耐克公告编号:2025-026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海景北二路8号七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缪国栋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8人,代表股份117674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下同)的47.27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

105718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72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195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2人,代表股份173934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438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4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119551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3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920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11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7%;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920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11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7%;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920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11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7%;反对77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7%;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898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4%;反对80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1%;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09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59%;反对801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06%;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9205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77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114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5%;反对779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848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2%;反对82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9%;

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042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0%;反对822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26%;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4624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4%;反对120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7%;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26566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1%;反对1208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46%;弃权70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3%。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914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784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7%;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10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53%;反对784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1%;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5900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86%;反对79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9%;

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309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2%;反对79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2%;弃权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阳和封帆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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