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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耐克: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狄耐克 --%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构建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提升利润分配透明度,保障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需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切实强化投资者分红回报保障机制。

二、公司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立足长远发展与可持续经营,同时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本规划系公司在综合分析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诉求、社会资金成

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量公司当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与公司长远发展需求后制定的重要安排。此举旨在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化体系,保障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而为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可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为上一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八十且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时。

(四)利润分配的期限间隔公司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式适用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

告期内盈利,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应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如无法达到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则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披露原因。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的基础上,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还债务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提出实施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第(3)项处理。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百分之五十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2、股票分红的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或者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发展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后,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方案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以及社会融资环境及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

的收支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地拟订具体分红方案。

2、独立董事认为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可以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3、董事会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

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召开股东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4、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5、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现有利润分配政策已不符合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要求;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有

必要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八)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

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的情况、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十一)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程序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订未来股东回报规划,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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