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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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估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2025年度审计
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2000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公司进行合伙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院1号楼南楼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尊农、乔久华。
2025年度末合伙人数量212人、注册会计师人数1084人、签署过
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532人。
2024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03338.19万元,审计业务收入(经审
计)154719.65万元,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33220.05万元。
2024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169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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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
采矿业等,审计收费总额22208.86万元。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0450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0000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在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判定在20%的范围内对亨达公司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案件已完结,且中兴华已按期履行终审判决,不会对中兴华履行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7次、行
政监管措施17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3次。4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5人次、行政监管措施34人
次、自律监管措施11人次、纪律处分6人次。
4.独立性
中兴华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聘任程序
公司于2025年11月20日召开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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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结合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中兴华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非经常性损益等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中兴华所认为公司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中兴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中兴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
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总体评价经评估,公司认为,中兴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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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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