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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香料: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立公司审计部的工作职责、权限、基本行为准则,推动内部审

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按照管理的实

际情况与需要,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重要合同执行情况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公司财务、经营管理工作的规范、内部控制

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公司所处行

业和生产经营特点,不断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

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公司专设审计部负责履行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检查评价职能。

第九条审计部隶属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独立于公司各职能部门。

第十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必要的财务、会计知识以及实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遵循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

1各项审计准则的要求,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谨慎勤勉。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职务,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的保护,任何

企业和个人不得造谣中伤、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归公司所有,由公司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加强自身业务能力的培养,参加各类业务培训。

第三章审计部门职能和权限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2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

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不得低于10年。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的职权和职责由董事会赋予,代表董事会行使检查权。

任何部门或企业都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要求,不得阻挠或设置任何形式的障碍。

第四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业务范围包括:

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资金使用的规范性与合规性。

4(三)政策法规的遵循性。

(四)资产的安全性。

(五)公司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六)其他认定事项。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依照以下审计标准开展: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管理政策、制度、规章、程序。

(三)公司经营策略、目标、计划。

(四)独立审计准则、会计准则。

第五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一)内部控制审计:为确认公司内部控制过程相关制度的有效性和遵循性而实施的审计。

(二)离任审计:根据授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实施在职或离职经济责任审计并发表意见。

(三)重大合同审计:对公司签署的重大合同的签署、执行等环节进行审计。

(四)专项审计:根据董事会要求对有关经营中的重大经济事项、经济活动中的热点问题开展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报送审计:指被审单位或部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5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检查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检查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6(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

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七章审计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门承担审计不实的责任。审计人员违反审计标准的规定,疏忽大意,没有尽到谨慎勤勉的责任,导致没有发现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正确客观揭示业务风险,承担审计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审单位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被审单位违反管理制度的规定,

7或玩忽职守,没有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导致公司资产、竞争能力、企业声誉受损,内部管理混乱,业务风险丛生,则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审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不因其业务经过审计而代替、减轻或解除其应有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提请董事会予以相应奖

励:

(一)诚实勤勉、恪尽职守、业绩显著的。

(二)勤奋好学、专业能力突出,为公司审计水准的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不惧压力、不为利诱,充分揭示审计发现,为公司挽回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不当行为的,提请董事会予以相应处

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隐瞒真相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不思进取、工作散漫,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第三十八条被审单位或个人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不当行为的,审计部可以

提请董事会予以相应处罚:

(一)拒绝或变相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财务资料、业务记录的。

(二)消极对待,故意拖延完成审计配合事项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无理由拒不回复审计建议,拒不接受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造谣中伤、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8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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