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6证券简称:华业香料公告编号:2026-020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通知于2026年4月16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告编号:2026-01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当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三)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市舒州大道42号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华文亮先生(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1315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5
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5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1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6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5%。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760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4%。
3、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4%。
审议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2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4%。
审议结果:通过。5、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286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123%;反对2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61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92%;反对70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820%;反对70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该项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2、律师姓名:谢发友、王志强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华业香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