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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医疗: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8号星河双子塔东塔27层邮政编码:518100

27/F East Tower Galaxy Twin Towers No. 8 Yaxing Road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崇立法意第027号

致: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1法律意见书

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6年4月3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注销的议案》。同日,公司股东稳健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议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通知》《补充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

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42层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建全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

2法律意见书

东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补充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6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78422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1.753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11013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80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25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28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2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6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8457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4%。

上述股东均于2026年5月7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3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251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86%;反对478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弃权11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66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0143%;反对478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67%;弃权11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0%。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236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0%;反对49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2%;弃权11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51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346%;反对49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00%;弃权11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5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2026年度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466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0%;反对346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0%;弃权29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814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31%;反对3466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88%;弃权29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1%。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607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48%;反对596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81%;弃权253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1%。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07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548%;反对59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81%;弃权253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1%。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54792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45%;反对2122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79%;弃权240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0945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605%;反对212205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907%;弃权2409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88%。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1934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7%;反对53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0%;弃权11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808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85%;反对5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5%;弃权11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0%。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043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8%;反对5510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9%;弃权247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765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24%;反对55106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56%;弃权247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17457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9%;反对342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7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76%;反对342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1%;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并用于注销的议案》

9.01回购股份的目的

表决情况:同意417492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30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7法律意见书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74%;反对307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04%;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9.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表决情况:同意417492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30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74%;反对307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04%;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9.03拟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区间

表决情况:同意4174761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4%;反对323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5%;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91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711%;反对323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法律意见书

3.8266%;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9.04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4174927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4%;反对307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5%;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8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674%;反对307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04%;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9.05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表决情况:同意417493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5%;反对306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33%;反对306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44%;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9.06拟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9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417478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30%;反对321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9%;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0938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995%;反对3212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983%;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9.07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417493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65%;反对3065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4%;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108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33%;反对3065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44%;弃权424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10法律意见书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姚鹏

经办律师:

何小凤

日期:202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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