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法律意见书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稳健医疗、公司指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本激励计划指票激励计划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指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得并登记的股票
本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激励对象指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激励对象授予预本次授予指留限制性股票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授予日指期,授予日为交易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指价格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考核管理办法》指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指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指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1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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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050号
致: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接受稳健医疗的委托,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提供
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授予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
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
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3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委员回避表决,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三)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四)2024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9日至2024年11月7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4法律意见书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六)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七)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八)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并于同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九)2025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因实施权益分派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成后,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5.39元/股调整为14.69元/股。
(十)2025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于同日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十一)2025年1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具体内容
5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2025年11月10日、11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5年11月12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3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9元/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一)根据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意见书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公司提供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和激励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信息披露义务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
7法律意见书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稳健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占荔荔
经办律师:
姚鹏
经办律师:
何小凤
日期: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