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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克股份: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0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89证券简称:爱克股份公告编号:2026-054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

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不存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东莞市硅翔绝缘材料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交易相关主体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者

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2025年5月18日)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

二、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自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提供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提供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核查范围内

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非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非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自查期末持机构名称身份交易日期号(股)(股)股数(股)浙商证券股2025年7月17日至

1独立财务顾问1460014600-

份有限公司2026年3月19日

(二)对前述机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自查期间内,浙商证券存在买卖爱克股份股票行为。浙商证券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和做市交易可以不受到限制名单的限制。

浙商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敏感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制度并切实执行,浙商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浙商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浙商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浙商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综上所述,浙商证券买卖爱克股份股票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与爱克股份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浙商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查询期间内,浙商证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

(三)自然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累计买入累计卖出自查期末持姓名身份交易日期号(股)(股)股数(股)

2025年5月19日

上市公司董事、

1张锋斌至2025年7月3-140940017325000

高级管理人员日

2冯仁荣上市公司董事2025年5月21日-9120010316335

2025年12月8日

上市公司董秘

3赵茂琼至2025年12月400200200

司敏之母亲

11日

上市公司其他

4贝永红2025年9月17日1000-150000

知情人员2025年5月20日上市公司其他

5张殷娣至2026年2月517900140604000

知情人员日交易对方知情2026年1月19日

6唐学东人员唐稷江之至2026年3月17460020002600

父亲日

(四)对前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1、张锋斌

单位:股序期间累期间累计自查期末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

姓名职务/关系

号计买入卖出持股数/期间上市公司董

2025年5月19日至

1张锋斌事、高级管-140940017325000

2025年7月3日

理人员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锋斌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5年11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自查期间内,本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2025年5月19日至7月3日,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

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事前和事后均已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

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冯仁荣

单位:股序期间累计期间累计自查期末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

姓名职务/关系

号买入卖出持股数/期间上市公司董

1冯仁荣-91200103163352025年5月21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董事冯仁荣承诺如下:

(1)本人于2025年11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自查期间内,本

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2025年5月21日,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事前和事后均已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本人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

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赵茂琼

单位:股序期间累计期间累计自查期末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

姓名职务/关系

号买入卖出持股数/期间上市公司董

2025年12月8日至2025

1赵茂琼秘司敏之母400200200年12月11日亲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董秘司敏之母亲赵茂琼承诺如下:

(1)司敏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本人已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益上缴爱克股份。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

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贝永红

单位:股序期间累计期间累计自查期末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

姓名职务/关系

号买入卖出持股数/期间上市公司其

1贝永红1000-10002025年9月17日

他知情人员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其他知情人员贝永红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

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张殷娣

单位:股序期间累计期间累计自查期末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

姓名职务/关系

号买入卖出持股数/期间上市公司其2025年5月20日至2026

1张殷娣17900140604000

他知情人员年2月5日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上市公司其他知情人员张殷娣承诺如下:

(1)本人于上市公司停牌后知悉本次交易事项。本人在上述自

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

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6、唐学东

单位:股序期间累计期间累计自查期末自查期间内的交易日期

姓名职务/关系

号买入卖出持股数/期间本次交易对

2026年1月19日至2026

1唐学东方知情人唐460020002600年3月17日稷江之父亲

针对其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情况,本次交易对方知情人唐稷江之父亲唐学东承诺如下:

(1)唐稷江未向本人透露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本人未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如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的行为因违反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被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重组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同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爱克股份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爱克股份。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

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

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四、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交

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

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中登公司查询情况及浙商证券的自查情况,并在存在买卖情况的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函/自查报告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

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认为:在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与承诺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

的前提下,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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