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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云钛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1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14:30在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富兴路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即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即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9:15-15:00。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06332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249%(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0008347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2641684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97366663股,下同)。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9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6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

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982272股同意,800200股反对,10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6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97200股同意,800200股反对,10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6.328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970172股同意,812300股反对,10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6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85100股同意,812300股反对,106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5.826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982572股同意,800200股反对,10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60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97500股同意,800200股反对,10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6.341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981872股同意,800900股反对,10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6096%。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96800股同意,800900股反对,10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6.312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方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4293800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8.52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97200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6.3289%。

公司关联股东钟镇光及关联股东美国万邦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已回避表决。

(六)关于确认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53346700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8.5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0100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44.5000%。

公司关联股东钟镇光、美国万邦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以及云浮市百家利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982272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60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97200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6.3289%。

(七)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53346700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8.5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650100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44.5000%。

公司关联股东钟镇光、美国万邦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以及云浮市百家利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6年度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970172股同意,8176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6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85100股同意,8176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5.826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和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备案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982272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6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97200股同意,8055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6.3289%。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206970172股同意,8176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东股份总数的99.6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585100股同意,817600股反对,530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中小股东表决权总数的

65.82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冯成亮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征陈扩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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