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2证券简称:品渥食品公告编号:2025-045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召开
1、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4:30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652号10号楼308室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牧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48288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总股本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数量,下同)的65.48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2234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08%。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19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725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
东5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947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0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802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8%;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2%;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2%;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802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8%;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2%;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2%;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802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8%;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9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2%;反对1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2%;弃权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赵楠、孙悦媛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及列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品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