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火星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火星人 --%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大厦10楼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简称全称

1火星人或公司指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2《激励计划(草案)》指励计划(草案)》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3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

计划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

4激励对象指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5标的股票/限制性股票指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6《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7《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

9《上市规则》指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0《监管指南》指

1号——业务办理(2023年12月修订)》

11《公司章程》指现行有效的《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12《考核管理办法》指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13薪酬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本所指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17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

18本法律意见指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20762 号

致: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火星人委托担任本次火星人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火星人股权激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火星人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火星人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仅供火星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

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一)2023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其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黄金彪、毛伟平、杨根、黄安奎为公司董事,四人均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2023年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2023年1月4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就《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事项作出审议。

(四)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并披露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2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六)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202名激励对象授予376.9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为2023年3月22日。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405000482股增加至408769482股。

(七)2023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财务顾问报告。

(八)2023年12月23日至2024年1月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01)。

(九)2024年2月26日,公司披露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35名激励对象授予46.7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4年2月2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408769577股增加至409236577股。

(十)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基本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6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1.根据《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2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2.40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

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2023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1、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9亿元;

2、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4.5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2930号),公司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39436530.44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47245713.03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7245713.03元,公司2023年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3年)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将对172名在职的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合计99.81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44.01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237人调整为207人(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202人调整为172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35人不变),已授予但尚

7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23.60万股调整为279.59万股。

(二)回购价格公司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40876951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45261706.6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权益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

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25日。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根据上述调整方法及公司2023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

购价格由12.93元/股调整为12.33元/股。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总股本409236579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6.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派发现金245541947.4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将以未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可参与利润分配的总股本为基数,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若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次回购注销在权益分派完成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继续进行调整,回购价格将由12.33元/股调整为11.73元/股。

8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1775.6433万元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其他事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火星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火星人尚需将回购注销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火星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9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及回购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夏勇军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李迎亚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郑舒菲

二〇二四年月日

10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