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
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含,公司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该等事项依照“三重一大”等国资监管要求履行决议程序。
第三条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
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
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财务部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
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财务部投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
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公司财务部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
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对外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具体运作序参照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
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一)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三条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向董事会
提交议案,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但达到下列标准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对投资
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认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本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经营管理层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对外投资建议。
第十六条初步评估后,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
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十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通过后,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
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十九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
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定期取得并分析控股子公司季报(或月报)、对控股子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
定。第二十一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
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应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四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
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
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财务部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原因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提交书面报告至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
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
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
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对其
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严格按照
《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及《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规定。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
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不按照本制度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达到”、“不超过”都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