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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牛信息: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0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的自然人担任。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及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规则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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