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5证券简称:铜牛信息公告编号:2026-061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6年6月9日
2、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路31号铜牛信息大厦第七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颜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2610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69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1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7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2%。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2231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004%。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共1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79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2%。
4、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远程视频会议
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制度的议案》
1.01《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72550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4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947%;反对4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71%;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72550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5%;反对4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9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947%;反对4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71%;弃权1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82%。1.0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表决情况:同意72548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0%;反对4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7%;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7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198%;反对49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71%;弃权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542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62%;反对5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0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314%;反对5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35%;弃权1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5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烁、路天骏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铜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