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需按照
本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公司全体员工(含公司董事)需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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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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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如有)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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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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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董事会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
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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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
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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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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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发生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8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附件1: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股票代码:登记部门:登记时间:年月日
内幕信息事项:
身份证号码或统所在部门(单知悉途径及方内幕信息所处序号知情人姓名或名称知悉时间知悉地点一社会信用代码位)及职务式阶段或环节
…
…
是否已将《内幕信息使用须知》提交外部信息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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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使用人所序号外部使用人单位外部使用人姓名使用内幕信息的目的或依据在部门及职务
1
2
……
法定代表人签字:爱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对本内幕信息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也不得利用本内幕信息买
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10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附件2:
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股票代码:登记部门:登记时间:年月日重大事项参与机构和人商议和决议内序号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签字员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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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代表人签字:爱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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