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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客: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爱美客 --%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编:100022电话:(010)65219696传真:(010)88381869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潘仙、张阳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1法律意见书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6年3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4月

16日下午14:00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026年 3月 20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中国证券报》(https://www.cs.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

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14:00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工业园

区金平西路20号院爱美客大厦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简军女士主持。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2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文件、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08人,代表股份187146960股,占公司总股份(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1165874股,下同)的62.087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人,代表股份

16328883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4.1721%;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487人,代表股份2385812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9151%。

除上述人员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者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 3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中国证券报》(https://www.cs.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登载、刊登《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

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亦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履行了以下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就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3法律意见书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4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经合法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会未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股东会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体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3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0%;反对254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2%;

弃权5536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142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84%;反对254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24%;弃权5536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91%。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3684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40%;反对242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3%;

4法律意见书

弃权536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17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4%;反对242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6%;弃权536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7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378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6%;反对2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弃权536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183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71%;反对2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9%;弃权5364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1220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194%;反对326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9%;

弃权532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87%。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17423股,占出席本次

5法律意见书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187%;反对326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2%;弃权532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1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91%。

表决结果: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39600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71%;反对2641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14%;

弃权545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1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5764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940%;反对26413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06%;弃权545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4%。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307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13%;反对280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

弃权5587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111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755%;反对280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6%;弃权55879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3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79%。

6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流及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356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8%;反对239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0%;

弃权550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16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98%;反对239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3%;弃权55051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8%。

表决结果:通过。

8.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8.0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86297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61%;反对30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9%;

弃权548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3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8101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92%;反对3010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07%;弃权5483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01%。

表决结果:通过。

8.0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1829268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450%;反对3222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8%;

弃权9977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7312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14%;反对3222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60%;弃权9977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潘仙:

颜克兵:张阳: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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