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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科智能:市值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8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市

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进一步规范市值管理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市值管理是公司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董事会的核心工作之一。

第三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

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二章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通过制定正确发展战略、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等方式,利用资本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

1范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系统性原则。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有很多,市值管理必须按照系统思

维、整体推进的原则,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必须依其规律科学而为,不

能违背其内在逻辑恣意而为。公司必须通过制定科学的市值管理制度,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与高效。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因此,公

司的市值管理应是一个持续、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

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市值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对相关生产经营、财务、市场等信息的归集工作提供支持。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

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同时,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真实反映公司质量。董事会应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计划和具体措施。

第八条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

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九条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2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

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同时,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对市值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或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四章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综合运用下列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一)经营提升

公司应当重视经营质量的整体提高,采取具体措施积极开拓市场、提升营运能力、强化成本控制、加大研发力度,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

(二)并购重组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需求,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优化资产结构和业务布局,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内在价值。

(三)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可建立长效激励机制,适时开展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实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相一致,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提高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

3的市值管理。

(四)现金分红

根据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结合公司业务现状、未来发展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制定分红规划,积极实施分红。坚持为投资者提供连续、稳定的现金分红,为股东带来长期的投资回报,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

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通过互动易、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复投资者的咨询;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

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的交流互动,争取价值认同。

(六)信息披露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七)股份回购

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等,避免股价剧烈波动,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八)ESG 管理

公司将持续关注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因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完善治理结构,定期披露 ESG 相关信息,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九)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增持

公司可鼓励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向市场传递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维护公司市值稳定。

(十)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4除以上方式外,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如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公司应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二)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联合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三)必要时可以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

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四)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导致的,公司可以在

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视情况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

(五)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第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依法依规

实施股份增持计划、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或者承诺不减持

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五章市值管理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

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

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

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5(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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