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7证券简称:山科智能公告编号:2026-024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2);公司又于2026年5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增加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议案暨2025年度股东会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26-023)。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1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
10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截至2026年5月13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0219804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5372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9066076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776319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3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774031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592%。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人,代表股份228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45%。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60211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297%。
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923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165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丁岩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3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5536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8991%;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006%;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59428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5%;
反对7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1%;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9%;
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之二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5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之二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十)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628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959%;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9%;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6017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7%;
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弃权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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