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97证券简称:山科智能公告编号:2025-070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68)。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24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2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09:15-09:25,0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蒿山头47号山科智慧园B座
10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钱炳炯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19日(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40219804股,其中: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153728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9066076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9人,代表股份777154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3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775861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909%。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9人,代表股份129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129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指派陈重华律师、张钰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2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703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7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90%;
弃权5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7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22%;
反对7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9%;
弃权5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7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之二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70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7%;
反对7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90%;
3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234%;
反对7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9%;
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之二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705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77%;
反对7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90%;
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234%;
反对70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9%;
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三分之二审议通过。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703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45%;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7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22%;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1%;
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70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19%;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472%;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1%;
弃权4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5同意7770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19%;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472%;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1%;
弃权4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70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19%;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472%;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1%;
弃权4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703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99.9845%;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7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922%;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1%;
弃权2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6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77701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99.9819%;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4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5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472%;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1%;
弃权4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调整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季永聪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13526936股不计入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股份总数。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6417491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799.9787%;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148%;
弃权412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115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562%;
反对952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11%;
弃权4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27%。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广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山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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