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凯鑫
股票代码:300899
信息披露义务人1:葛文越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邵蔚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刘峰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杨旗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5:杨昊鹏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第一节释义.................................................4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7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4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5
第七节备查文件..............................................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7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2
3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海凯鑫、上市公司、公司指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
转让方指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申雅维受让方指吉学文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本报告书指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合计持有本次权益变动指的上海凯鑫318917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海凯鑫总股本的5.00%)
《股份转让协议》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4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姓名葛文越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新加坡永久居留权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姓名邵蔚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否的居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姓名刘峰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否的居留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4姓名杨旗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否的居留权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5
5姓名杨昊鹏
性别男国籍中国通讯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否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该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5日止。《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各方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表决事项上应保持一致行动,先行协商一致后再进行表决;公司总经理在权限范围内决策重要事项时需经过协议各方事先协商后方可实施。事先协商时,各方应当达成一致意见或遵循如下规则确定一致意见:各方按照其各自的持股比例享有表决权(各方总计表决权按照100%折算后统计),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须经全部表决票数的75%以上(含75%)通过。因此,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系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
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海凯鑫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6第三节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公司发展与自身资金需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引入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1月10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将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318917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占上司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人民币27.85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88818496.00元。本次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有公司
3189174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受让方以自
有资金受让上述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受让方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在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完成。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名称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葛文越1433920022.48%1283803920.13%
邵蔚33848005.31%30304474.75%
刘峰33848005.31%30304474.75%
杨旗33848005.31%30304474.75%
杨昊鹏25848004.05%23141993.63%
合计2707840042.45%2424357938.01%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0日,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转让方: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申雅维
8受让方:吉学文
(一)股份转让转让方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向受让方转让上市公司3189174股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00%,“标的股份”)。各转让方拟转让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
转让方转让股份数量(股)总数比例
葛文越15011612.34%
邵蔚3543530.56%
刘峰3543530.56%
杨旗3543530.56%
杨昊鹏2706010.42%
申雅维3543530.56%
合计31891745.00%
(二)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7.85元,不低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八十(80%)。各转让方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转让方股份转让价款(元)
葛文越41807334.00
邵蔚9868731.00
刘峰9868731.00
杨旗9868731.00
杨昊鹏7536238.00
申雅维9868731.00
合计88818496.00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应分为两期支付,具体如下:
91、受让方应于下述各项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3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44409248.00元(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1)深交所已就本次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文件;(2)
其他付款先决条件:主要包括本次转让相关协议已依法签署并生效、转让方已取
得为完成本次转让所必要的授权和同意(如有)、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已履行其就
本次转让所需履行的各项披露和通知义务(如有)、标的股份无质押/冻结等负担、
无特定政府命令导致本次转让不合法或限制或禁止本次转让、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条件满足证明书等。
2、受让方应于过户登记日后3个交易日内,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合计44409248.00元(即剩余股份转让价款,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
(四)标的股份转让合规确认申请
各方应于《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交易所提交本次转让的合规确认申请文件,并争取尽早取得交易所就本次转让出具的合规确认文件。
(五)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各方应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
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A股证券账户的过户登记手续,并于《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满120日之日或各方协商一致延长的期限内完成
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股证券账户。
中登公司将《股份转让协议》项下所有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于受让方 A股证
券账户之日,为过户登记日。
(六)协议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于签署日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七)赔偿责任
1、若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任何陈述、声明、保证、承诺、约定或义务,违约方应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2、若受让方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任何一期股
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受让方应付未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计算。
若《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受让方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期限内返还标的股份(如有),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股份转让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计算。
上述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转让方遭受的损失的,受让方还应当进一步赔偿转让方遭受的损失。
3、若《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后,转让方未能在《股份转让协议》规定期
限内向受让方返还应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逾期履约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应以应返还的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基准,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息计算。上述违约金金额不能弥补受让方遭受的损失的,转让方还应当进一步赔偿受让方遭受的损失。
(八)终止条款
1、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可以被受让方终止:(A)若在受让
方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后45个交易日
内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未能完成,且在受让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仍未能完成的,则受让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除非未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是由于受让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或(B)交易文件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2、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可以被转让方终止:(A)若受让方
未在《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在转让方发出书面催告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仍未能支付的,则转让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除非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是由于转让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或(B)交易文件中所载的受让
11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一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交易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未按《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3、在下列任一情况下,《股份转让协议》可以被转让方或受让方终止:(A)
在本次转让完成前,如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发布命令、法令或裁定、或已采取任何其他行动,限制、阻止或以其他方式禁止《股份转让协议》拟议的交易或导致《股份转让协议》拟议的交易实质无法实施,则任何一方均可终止《股份转让协议》;(B)如果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满 120日之日或各方协商一致延
长的期限内(“最后截止期限”),本次转让未能完成,除非各方对延长最后截止期限达成一致,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但如在该日或之前本次转让未能完成是由于一方违反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或责任所造成或导致的,则该违约的一方无权终止《股份转让协议》。
4、《股份转让协议》可经各方书面一致同意后终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12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
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葛文越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邵蔚为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刘峰、杨旗为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杨昊鹏为上市公司董事,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以及权益变动的时间、方式及定价依据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任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的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为葛文越,实际控制人为葛文越、邵蔚、刘峰、杨旗、杨昊鹏。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吉学文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的调查和了解。吉学文作为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意图明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
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13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14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5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供投资者查阅。
16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1:_______________葛文越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17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2:_______________邵蔚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18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3:_______________刘峰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19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4:_______________杨旗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0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5:_______________杨昊鹏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1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海凯鑫分离技术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上海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ST凯鑫 股票代码 300899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葛文越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信息披露义务人2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邵蔚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刘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所地信息披露义务人4
信息披露义务人4名称杨旗上海市黄浦区****住所地信息披露义务人5
信息披露义务人5名称杨昊鹏上海市杨浦区****住所地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不变,但持股人发生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变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是√否□
第一大股东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赠与□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1:葛文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4339200股
持股比例:22.48%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
信息披露义务人2:邵蔚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3384800股
持股比例:5.31%
信息披露义务人3:刘峰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22持股数量:3384800股
持股比例:5.31%
信息披露义务人4:杨旗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384800股
持股比例:5.31%
信息披露义务人5:杨昊鹏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584800股
持股比例:4.05%
信息披露义务人1:葛文越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2838039股
持股比例:20.13%
变动数量:1501161股
变动比例:2.34%
信息披露义务人2:邵蔚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030447股
持股比例:4.75%
变动数量:354353股
变动比例:0.56%
信息披露义务人3:刘峰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
持股数量:3030447股例
持股比例:4.75%
变动数量:354353股
变动比例:0.56%
信息披露义务人4:杨旗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3030447股
持股比例:4.75%
变动数量:354353股
变动比例:0.56%
信息披露义务人5:杨昊鹏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2314199股
持股比例:3.63%
23变动数量:270601股
变动比例:0.42%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
动的时间及方式方式:协议转让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不适用
是□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
12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个月内继续增持
权益的计划,若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
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是□否√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是□否√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
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是□否√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2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1:_______________葛文越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5(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2:_______________邵蔚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6(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3:_______________刘峰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4:_______________杨旗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8(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凯鑫分离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5:_______________杨昊鹏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0日
29



